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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