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四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