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七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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