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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