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四条 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