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三十二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