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