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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