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7-09-14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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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 第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 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第二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