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