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在已经确定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限内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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