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