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