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