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9-0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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