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