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七条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