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