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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