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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