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