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