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