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
(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