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1-17 共 4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保障海岸带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岛保护、海上交通、船舶污染、海水养殖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 第四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海陆统筹、保护优先、永续发展、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自然资... 第七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状况动态监测检查制度,通过开展现场巡查、接受举报、卫星图片对比检查等方式开展海岸带动态监测检... 第八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提升海岸带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海岸带保护工作,对在海... 第十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海洋、林业、海事等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 第十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旅游规划、港口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护及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 第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优质沙滩; (二)典型地质地貌景观; (三)海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四)重要滨海湿... 第十四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 (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 第十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其他区域划定为优化利用区域,主要包括: (一)城镇建设用海区; (二)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聚... 第十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七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海岸带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在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第十九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在严格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在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和商品房建... 第二十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海填海。围海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海水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各类水产养殖活动。限养区内不得超越养殖证许可范... 第二十二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对因潮汐侵蚀等自然灾害和开发利用等人类活动破坏的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 整治修复...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在海岸带范围... 第二十四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资源,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性行为规定之外,禁止在沙滩...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浪堤、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配齐设备,降低灾害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二十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海岸带范围内设立的海水浴场、海滨公园等公共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公益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七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共休闲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海岸带保护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服务项目,配备相应服务设施。 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排污口。对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重要渔业区域、盐场保护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已设置的排污口,... 第二十九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九条 滨海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严格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维护好海滩、沙丘及植被等自然景观,突出特色,保持文化多样性。 第三十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得限制他人通行和... 第三十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 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科学使用化肥、药物等养殖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渔)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 第三十二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沿海防护林应当以营造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突出本土树种,注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高效...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晾晒海带等海产品加工项目应当划定专门的区域,不得占用沿海防护林带,不得破坏海岸带陆地一侧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已经造成破坏的,应... 第三十四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四条 沿海农田、林地等施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减少施肥、施药量。 第三十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自然岸线的,应当采取整治修复等有效措施,恢复占用的同比例自然岸线长度,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岸带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围海、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 第四十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沙滩内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挤占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四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沿海防护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 第四十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