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在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破坏环境的液体。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等废弃物,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海岸带范围内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储存、清理、运输机制,做到一日一清。禁止以任何形式抛撒生活垃圾,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实行集中圈养。
在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倾倒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可能破坏环境的液体。
海岸带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等废弃物,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海岸带范围内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储存、清理、运输机制,做到一日一清。禁止以任何形式抛撒生活垃圾,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实行集中圈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