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浪堤、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配齐设备,降低灾害损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