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沿海防浪堤、防潮堤、护岸等防灾减灾设施建设,配齐设备,降低灾害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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