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晾晒海带等海产品加工项目应当划定专门的区域,不得占用沿海防护林带,不得破坏海岸带陆地一侧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已经造成破坏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进行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