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沙滩、海域和礁石,不得限制他人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
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条所指亲近海洋活动,不包括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养殖区内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的行为。
通行和亲近海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养殖、经营活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条所指亲近海洋活动,不包括在经依法确权的近岸养殖区内从事游泳、捡拾海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