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排污口。对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重要渔业区域、盐场保护区域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已设置的排污口,应当清理拆除。
新设置的向海洋排放的排污口,应当实施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排污口距离海岸线不得少于一千米,水深不得少于七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等有关情况确定。
禁止向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经无害化处理后未达到标准的污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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