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海岸带及入海河流擅自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超标污水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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