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挤占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