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