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或者破坏海岸带防灾减灾设施设备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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