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海水养殖禁养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海岸带陆域范围内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在海岸带陆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海岸带陆域范围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畜禽养殖专业户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散养户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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