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围海、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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