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管理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岸带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海岸带的建设规划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防治污染物对海岸带的污染损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海岸带保护的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海岸带范围内湿地保护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岸带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