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街巷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明确停车时段。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