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民小区、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下列机构、场所应当优先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单位的公共场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机构、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损坏无障碍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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