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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