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