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0-11-29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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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 第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 第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 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 第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经营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 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 第三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第五十六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