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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