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