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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