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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