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