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