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5-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