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第三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