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第六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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