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第六条 存款保险条例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5-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